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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上級領導罪

法律2.37W
侮辱上級領導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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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領袖罪

根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或者領袖,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領袖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領袖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人格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領袖,實際上是侮辱領袖或者其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領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