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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溝法院刑事判決書

法律1.26W
門頭溝法院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


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②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由此得知,單位犯罪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根據具體的上訴期來決定的,因為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在作出判決以後會有十天的上訴期,那麼超過了這個上訴期以後,在第11天一審的判決書就正式具備了法律效力。在上訴期間,一審對單位犯罪作出的判決書處於一種待定的狀態,因為上訴也是有可能改變一審的判決結果的,上訴後作出的判決結果在下達以後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