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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不承認

法律1.16W
隱名股東不承認
隱名股東不承認
在隱名投資的法律關係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等材料記載的股東並不是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在不能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認股東資格需舉證證明:

1、確屬實際出資;

2、存在股權代持關係;

3、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