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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方式

法律1.1W
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方式
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方式
承攬人致定作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方式如下:依法應賠償其因遭受人身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具體的賠償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