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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31條第3行第11列

法律2.46W
我國刑法第31條第3行第11列
我國《刑法》第17條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二被告人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未成年殺人要坐牢嗎的問題上問的是不完全的,因為未成年人的處罰標準也是分為兩個階段的。對於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來説是可以負有完全刑事責任的了,所以説對於十六歲是可以坐牢的,但是十六歲一下是不可以負有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