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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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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第3項
《刑法》第225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要根據具體情況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