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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的關係

法律1.56W
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的關係
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的關係
1、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託於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説,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
2、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
3、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