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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法律3.06W
如何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如何區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下: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的特徵

1、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是法律確認的權利主體對人或物的關係,這種關係的內容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義務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必然引起爭議,發生糾紛,當一方當事人把它訴諸司法解決,就成了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不僅包括當事人,也包括法院和檢察院

所謂訴訟主體,是指其所送行為能夠導致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消滅的那些主體。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是這樣的主體。

3、民事訴訟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

民事訴訟是一個連續進行的活動過程。我國民事訴訟法把這個活動過程分成起訴和受理、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上訴和執行等六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任務,而且上一個階段的任務完成了,才能開始下一階段的工作。但這並不是説每一個民事案件都要經歷這六個過程。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説,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