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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每日收取違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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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每日收取違約滯納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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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款滯納金如何收取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簡稱105號令)將從2009-4-1開始正式實施。備受關注的天價滯納金問題也有了最新進展。昨日,深圳市交警局對公安部的新規定進行了解讀,其中4月1日前產生的滯納金也將不能超過罰款數額。

1、滯納金不能超罰款

105號令增加了對加處罰款總額上限的規定,解決高額“滯納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

105號令借鑑了《行政強制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第52條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
得超出罰款數額”。即從4月1日開始產生的滯納金,將按照該規定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罰款的本金數;4月1日之前產生的滯納金,也將按照新規定計算執行。

2、異地違章信息將轉入本地

近年來,許多車主在異地違章後,當地公安交警部門並未將違章信息轉至車輛登記地的公安機關。公安部105號令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新規定。此次修
改,在違法信息的審核、錄入、消除、轉遞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要求,進一步推動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在違法處理中的作用,解決因轉遞不及時影響機動車所有

人、駕駛人辦理車管業務的問題。如: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違法行為信息進行管理。”第61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登記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105號令增加了實施教育的操作性規定,解決執法中重處罰輕教育的問題。同時,105號令也將對一些惡意的、嚴重的“累犯”進行加大力度的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正在研究制定當中。

105號令還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進行了規定,解決監控設備使用中存在的設置不合理、不規範的問題。

根據105號令規定,要求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的要求、地點等進行公佈。目前,深圳市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已經向社會進行了公佈,接下來,交警局將考慮進一步規範民警在路面採取的移動式電子監控設備的執法,確保執法的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