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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特赦和大赦

法律2.12W
我國刑法特赦和大赦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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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在於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佈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佈被赦人的名單。

《刑法》第65條、第66條所説的赦免,都是指特赦減免。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犯罪分子如果被定罪量刑的話,暫不存在着減刑和其他的狀況之下,通常情況都需要來進行一個繼續的執行,但是如果遇到一些國家慶典或者是法律中規定的特赦或大赦情況下,是可以進行特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