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損益分配比例

法律2.5W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損益分配比例
發現有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是實際出資與協議約定不符,其他合夥人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先找該合夥人協商,要求其儘快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包括沒給的或是隻給了部分的。因為合夥企業成立時要求訂立書面協議,所以在有白紙黑字的情況下,為節省時間跟精力,最好是先找對方協商。


2、可去法院起訴解決,因為該合夥人屬於違反約定,所以其他合夥人可以去法院起訴,並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可以對合夥人除名,因為未按約定出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其他合夥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對合夥人進行除名。


首先,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個人合夥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總之,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説是沒有限制的。所以本案中李某提供家傳菜餚配方,可以算做其他形式的出資,應認定為合法的合夥人。


其次,依據《民通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可見法律對個人合夥的成立要件要求並不高,可謂重實質輕形式。


最後,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全部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在生活當中,如果要想成為一個公司的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話,那麼一定要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或者是參加了相關的經濟活動,但是沒有的話也可以成為,只不過事後需要將出資的義務不足,這是我國公司法作出的明確規定,如果説雙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話,是需要採取積極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