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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深圳户籍夫妻投靠

法律2.63W
入深圳户籍夫妻投靠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投靠户口問題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遷入:
  1、但是隻能在不改變當事人的户口性質(非農業)的前提下,遷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掛靠;
  2、一般來説,不屬於户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不能享受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
  3、當事人具體可以事先諮詢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係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