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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9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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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麼認定的

(一)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可分為兩種,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們的構成條件有所不同。


(二)一般形式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而尚未歸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其核心是強調犯罪人投案的自覺性。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而尚未歸案之前,自行向有關機關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的控制之下,聽後有關機關處理的行為。


2、犯罪分子在自動投案以後,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條件。


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屬於數罪,應當要求其如實供述全部數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數罪的部分犯罪,只能對所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處理;而對於司法機關所發現的犯罪分子的隱瞞之罪,則不能作自首處理。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屬於數罪,應當要求其如實供述全部數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數罪中的部分犯罪,只能對所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處理;而對於司法機關所發現的犯罪分子的隱瞞之罪,則不能作自首處理。如果自動投案的犯罪分子屬於共同犯罪人,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具體情況,對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般來説,對於主犯,不僅要求其如實供述自己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實,包括其作為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各種犯罪事實,或者其作為主要實行犯的犯罪事實,而且還要求其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共同犯罪事實;對於從犯、脅從犯,則除了要求其如實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實外,還要求其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均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當然,對於供述後作辯解或者作必要的修正的,不能認為是翻供。


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