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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發症一定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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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發症一定免責嗎
併發症一定免責嗎
併發症並非醫療機構免責的法定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之規定,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如果併發症的出現是因醫方違反診療規範所致,未盡到風險防範義務或謹慎的注意義務及積極的救治義務,那麼依然需要醫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