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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金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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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金仲裁申請書
代通知金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

住:

郵編 :

被申請人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電話:

郵編:

申請事項 ;

一、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元;

二、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代通知金 元;

三、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報銷費用二千六百零九元四角五分(2609.4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 2008年 3月 26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勞動合同續簽 至 2012年 4月 1日後,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見證據一) 。勞動合同解除前,申請人的月工資為 元。

2012年 8月 31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位於北京的公司即將關 閉(見證據二)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雙方協商;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按 照法律規定作出相關經濟補償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雙方於 2012年 9月 3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被申請人承諾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6307元、代通 知金五千五百元 5500及支付未報銷費用 2609.45元 (見證據三) , 以上共計 元。 雙方於 2012年 9月 4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見證據四) 。後申請人多次 聯繫被申請人, 要求支付上述費用, 但被申請人總是以公司領導未做出財務批准 為由拖延, 為此; 申請人特向朝陽區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請求依法保護申 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

上訴就是代通知金仲裁申請書,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