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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入罪率

法律2.72W
危險駕駛入罪率
危險駕駛入刑行為具體解析

(一)追逐競駛


一般來説,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這裏主要是針對超速超載行為的,必須是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因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如果只是私家車超載,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會構成犯罪。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這裏的違禁品的範圍,需要參照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由於危險駕駛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大的,故而根據相關刑法的規定,即使危險駕駛罪取得諒解書,也是不能被減輕處罰的。設定此項法律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對於觸犯了該罪的情形,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也是會被判處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