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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框架協議

法律2.51W
重大資產重組框架協議
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淨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