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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殘疾標準

法律3.11W
二級殘疾標準
二級殘疾標準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
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
1)雙膝以上缺失;
1
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
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
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
6)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
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
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大於等於30cm2;
1
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
0)心功能不全三級;
2
1)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瘻進食;
2
2)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
3)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
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徵;
2
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
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
7)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
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
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
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
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
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
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
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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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肝血管肉瘤;
3
7)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
8)職業性膀胱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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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放射性腫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