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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對單位行賄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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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對單位行賄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兩高對單位行賄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突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八)單位行賄案(第393條)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