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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擔保人具備的條件

法律3.23W
假釋擔保人具備的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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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需要擔保人嗎,擔保人要符合哪些條件


假釋需要擔保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擔任擔保人: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人以及實行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在裁決拘留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無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機關認為其他不適宜作擔保的人。 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如果被擔保人無力賠償的,由保證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