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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隱名股東

法律1.95W
註冊公司隱名股東
公司隱名股東的退股條件有哪些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這即為隱名股東。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隱名股東,但是在司法界都傾向於承認隱名股東這一概念。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已進行實際出資並且有相關的內部協議約定股權比例或者權利義務,一般都被認定為該公司的隱名股東。當然對於隱名股東股東資格的認可主要分兩種情況來對待。對於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一般是承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的。這主要也是從尊重契約自由的原則上考慮,既然公司內部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對於權利義務都事先有了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予以承認。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