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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地自建房離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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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地自建房離婚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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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自建房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前一方購買或者建築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但是經過夫妻雙方長時期的共同使用管理和收益,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雙方的共有房產,共同房產應當均等分配,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分割房產。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