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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於轉繼承

法律1.21W
代位繼承於轉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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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於聯繫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一樣,都存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兩人都死亡的事實,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子女最終取得遺產。但是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之間亦存在着許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轉繼承可以説是兩個直接繼承的連續,也即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的子女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此時該子女的繼承權由被繼承人生前的繼承期待權轉變為既得權,只不過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該繼承人的繼承權轉有繼承人的子女直接繼承的一種制度。代位繼承則是由代位繼承人一次性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替補繼承的性質,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2.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則是在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條件下發生的。

3.轉繼承權人是死亡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則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範圍更窄。

4.轉繼承不僅僅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且適用於遺囑繼承和遺贈,代位繼承只能使用於法定繼承。


  代位繼承功能是為了保障已亡繼承人的子女正常生活的一種功能,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使家族能夠正常的繁衍。但繼承人死亡無疑給其子女帶來了精神上的創傷和生活上的壓力。如果被繼承人修改遺囑,則繼承人的子女應用轉繼承或許可以獲得更高的遺產份額,減輕生活壓力。實際上應該多考慮已亡繼承人的子女所分得的遺產份額,哪種方式他們獲得的多就按照哪種方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