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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代位繼承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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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代位繼承轉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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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製度體現了繼承法的哪些原則


要理解這一問題首先應瞭解繼承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1.保護私有財產繼承的原則;

2.男女平等的原則;

3.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4.限定繼承原則;

5.尊老育幼、照顧“弱者”的原則;

縱觀代位繼承製度,我們可以從中發現:

第一,代位繼承製度充分維護和體現了繼承法的男女平等原則,我國《繼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二,代位繼承製度充分發揮了遺產互助的功能,體現了繼承法的尊老育幼,照顧“弱者”的原則。因為代位繼承製度不僅使原來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人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參與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維護了祖孫相互的繼承權,而且在沒有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由代位人來繼承,這就增加了被繼承人遺產直接由其直系血親繼承的機會,一般情況下,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僅會給代位人家庭、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同時也可能喪失家庭的經濟來源,甚至使該家庭的生活水平陷入窘迫。在這中情況下,不僅是對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予以特殊保護,更是對代位人家庭給予物質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