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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起訴上訴狀

法律1.38W
重複起訴上訴狀
如何認定是重複起訴上訴狀?有一個標準嗎
重複起訴上訴狀的情形: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對於一些重複起訴的處理方法: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3、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5、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6、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7、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