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團體法人變更
民法總則團體法人分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團體法人進行各種分類。
(一)外國民法中有關團體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這種分類是以法人的創立者以及法人職能的性質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設立的行使國家權利職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他權力部門。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以追求私人事業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業等社會組織。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這種分類是以法人設立是否以社員的存在為基礎作為劃分標準的。社團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員)的集合體而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須以其成員的存在為基礎,然後由成員籌集資金成立法人實體。財團法人是指以一定的捐獻財產為基礎,為實現捐獻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3、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這種分類是基於社團法人中其成立宗旨是否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作為劃分標準的。營利法人是指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二)我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團體法人的分類 《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大類四種,一類是企業法人,一類是非企業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法人。
2、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民法總則的編制,開創了我國民法典的時代。民法總則規定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的分類有企業類型的營利性法人,也有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法人。但無論是哪種性質的法人都是需要依法設立的,並有自己的名稱,有獨立的財產以獨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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