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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能執行離婚冷靜期

法律1.58W
何時能執行離婚冷靜期
何時能執行離婚冷靜期
目前法律中並沒有什麼“婚姻冷靜期”。

隨着《民法典》的出台,婚姻冷靜期對應的應該是該法中的“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因此其中關於離婚冷靜期也應該是從2021年的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綜上,”婚姻冷靜期“也就是離婚冷靜期,應該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正式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解讀:

1.夫妻雙方自願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民政局不會立即發離婚證,需至少等待三十日(即等待期)。

2.在三十日等待期內,只要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就不發離婚證。

3.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如果夫妻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仍然不會直接發離婚證,而是需要雙方在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即申請發證期)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證,民政局才會發離婚證;

只要任何一方未在該期間內親自前往民政局申請發證,民政局就不會發離婚證。

4.只要民政局不發離婚證,雙方就無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的以登記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