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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中的參保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1.57W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中的參保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中的參保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各級財政的補助基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組成。
2、第三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户,同時醫保中心要設立收入户、支出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項用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監管制度。
3、第三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免徵各種税費。
4、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5、第三十四條,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財政、居民收入的提高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財政補助辦法和醫療保險待遇等做出相應調整,並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6、第三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居民人數按比例增加人員,使用再就業公益性崗位指標配備醫療保險協管員。
7、第三十六條,縣財政部門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開辦經費,並按城鎮居民參保人數對醫保中心、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學校、幼兒園給予經費補助,補助標準2元人年,開辦費及補助資金由縣財政開支,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
8、第三十七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協管員的管理、業務培訓和工資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