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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考上教師還可以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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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考上教師還可以分土地
農村户口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如是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如是一方財產,不參與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