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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辦理暫住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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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辦理暫住證手續
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手續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特殊情況的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