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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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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負主要責任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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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負主要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2、具體來説,包括以下情形: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7)機動車未按規定調頭事故。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