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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的民事賠償

法律1.11W
侮辱的民事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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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賠償


根據本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條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本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説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説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在生活中,一些人的言語給自己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大家不要默不作聲,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人的行為會構成誹謗罪和侮辱罪的,需向受害人支付相應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