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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判決造成損失是否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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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判決造成損失是否國家賠償金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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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錯誤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判決錯誤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只有一種可行方式即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14條關於執行迴轉的規定予以補救。通常情況下,民事錯判往往會形成受益人錯判糾正後,法院可以對已被執行的財產,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然而,如果民事錯判沒有受益人(不當得利人)或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受害人則難以取得有效的救濟與賠償。對此類損害必須由國家負責賠償。可見,民事錯判賠償一般應滿足兩個條件


    1、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已執行完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後,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依法撤銷。


    2、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決不能執行迴轉,沒有不當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對其遭受全部損失予以賠償;


    如果法院的錯判執行後部分可以迴轉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剩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