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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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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新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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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減刑假釋新規

年減刑假釋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的夏道虎庭長介紹,本次修改,在2012年《規定》29個條文的基礎上,修改條文17條,合併條文2條,刪除(程序性)條文6條,新增條文20條,保留不變3條,總條文達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