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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陳述申辯

法律1.21W
強制執行陳述申辯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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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申辯期限

1、《行政處罰法》中,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行政過程中,應考慮相對人的實際情況,實踐中一般行政機關只給當事人1-3天的期限,但從保護相對人利益的角度講,我個人還是認為應參申請照聽證的期限,即3日為妥,最好為3日以上,這樣更有利於避免產生行政糾紛。
2、三個日期的問題,一般行處罰事先告知書不會直接有當事人意見記錄,需要另行記錄的,設計在事先告知書上是不科學的。一般事先告知書在期限的設置上,不會直接指定到某日,因為要考慮送達的時間,一般都會寫“在**日內到**進行陳述和審辯“,這樣,無論在什麼時間送達,都以送達日為基礎,給足當事人3日時間。”衞生行政機關蓋章日期“就是做出事先告知行為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