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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辨認筆錄辨認2人

法律1.46W
一份辨認筆錄辨認2人
一份辨認筆錄辨認2人

可以的。
在刑事案件中,會有很多的辨認筆錄,比如對作案工具的辨認,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辨認涉及到案件的定罪與量刑。但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提示、暗示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