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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傷管理條例

法律1.89W
湖北省工傷管理條例
我想諮詢一下湖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户無宅基地的;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承擔村民義務,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調整搬遷的;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未按計劃生育政策依法處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界定農村宅基地的可流轉、收回範圍。農村村民因繼承房產形成一户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買賣,但對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購買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不能使用時,應予拆除,退還土地。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鎮居民無償佔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為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佔用的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繼承等依法取得的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農村村民户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五保户騰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興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註銷後,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下同)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並對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