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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民事賠償的條款

法律2.84W
刑法民事賠償的條款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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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關條款

1、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中規定: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等有關單位分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對事故負有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分別給予罰款、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註冊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


對於建築工程的管理條例詳細具體,對不同對不同情況下的建築工程有不一樣的監管條例,來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合格,而出現事故之後量刑也是相當嚴格,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