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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撫養費

法律1.03W
長沙撫養費
長沙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徵收;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3)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2)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育證作廢,並不再安排生育


1)施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謊報嬰兒死亡的;


3)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的。


3、社會撫養費、罰沒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