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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撤銷假釋

法律1.18W
裁定撤銷假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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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應當撤銷假釋


我國刑法中假釋的撤銷事由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再犯新罪,並且對新罪沒有任何限制。應當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釋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已經消失,犯罪分子還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因而應當撤銷假釋。

(2)發現漏罪。在假釋考驗期間發現假釋犯的漏罪,並且這種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隱瞞的,足以説明其並無悔改表現,也很難認為不致再危害社會,當然應當撤銷假釋。

(3)違法行為。這裏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此,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完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