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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成年孩子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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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成年孩子撫養權問題
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子女撫養權問題可以首先選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 一【協商解決的方式】 本着有利於子女權益的原則,把孩子交給其中條件較好的一方。這是明智的選擇。雖然很多人離婚後都搶着想要孩子女的撫養權。這一點可以理解。但還是要理智做出選擇,以保障子女權益為重。畢竟,孩子的未來更重要。 為了確保相關權利的執行,雙方簽訂《子女撫養權協議書》。其中明確子女歸誰撫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支付撫養費、如何探望孩子等基本事項。 二【向法院起訴解決】 如協商不成,主張權益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法院會本着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原則酌情作出判決。 三【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撫養權歸屬條件】 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三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