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基層檢察院
基層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的現狀
我國自提出“檢務公開”的概念以來,檢務公開制度建設經歷了初步規劃、探索發展、全面公開三個發展階段。實踐證明,推行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滿足公眾知情權、接受羣眾監督的有效途徑。案件信息公開制度的確立,是積極順應司法改革和信息化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檢務公開、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知情權、參與權的必然要求。
(一)大慶檢察院信息公開案件的範圍及形式
為規範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發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對案件信息在互聯網的公開工作進行規範,並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定》),明確了案件信息公開和法律文書公開的範圍及內容。 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開、法律文書公開及重要案件信息公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辦公室作為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負責部門,主要有兩種公開形式:向不特定公眾公開,一是通過檢務公開大屏幕或者公開欄進行公開,在檢察機關辦公樓內顯示屏發佈本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如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撤銷案件通知書等;二是通過互聯網站進行公開,按照高檢院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終結性法律文書、重要案件信息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公佈,檢察機關官方網站也應同步公開。
向特定受眾公開,一是對案件當事人公開。案件當事人、近親屬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門查詢辦案流程及辦案期限。二是對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公開。目前對律師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開主要採用的是案管大廳查詢、電話查詢及互聯網查詢相結合的方式,律師只需提交三證即可獲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時間、辦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二)案件信息公開中的問題及原因
1.公開不及時、公開內容不全面
根據最高檢《工作規定》的要求,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法律文書均應在互聯網公開,並對公開的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從實施結果上看,文書公開率並不高。部分案件承辦人在收到法院判決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點擊公開本院的終結性文書,一些發給案件管理部門進行公開復核的法律文書,未按要求進行技術處理,達不到《工作規則》中的公開標準。致使現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網上公開的信息內容少,進度慢。案件信息公開具有片面性、滯後性。
2.制度不健全,公開標準難界定
根據《工作規則》中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發佈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等情況,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等情況,已經辦結的典型案例。法律文書公開中,“重大、敏感案件報檢察長批准後,提交案件管理辦公室發佈”,如何界定社會影響、是否受到社會關注,何為典型案例,重大敏感案件的具體範圍、認定標準,都需要各地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規定。
3.法律文書公開多側重於形式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要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各項決定都必須依託法律並能以理服人。目前檢察機關公開的法律文書多為結果性的文書,多側重於處理結果的告知,涉及事實、法理的部分卻很少,這樣難免使文書公開有“走過場”之嫌,文書公開的意義大打折扣。
4.缺乏相應的輿情審查及輿情處理機制
法律文書及重大案件信息上網,滿足了更大範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少數信息可能會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此外,某些法律文書中存在的瑕疵問題如存在用語不嚴謹、標點錯誤等可能會被網絡、媒體放大,從而會給辦案人員甚至檢察機關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建立相應的輿情應對機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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