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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生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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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生活義務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生活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第三條第3款,第四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配偶權派生的同居權是婚後男女一方都享有與對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於同一住所的權利,另一方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包括夫妻間的性生活、共同寢食和相互扶助等權利。一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盡夫妻間義務,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種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因此,無性婚姻是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


目前審判中主要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來處理該類問題。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准予離婚。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