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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在什麼情況下不能排除緩刑

法律2.62W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在什麼情況下不能排除緩刑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在什麼情況下不能排除緩刑
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