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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疾病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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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疾病增加撫養費
增加撫養費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