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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下對於未經村民會議是否有效

法律3.2W
諮詢下對於未經村民會議是否有效
諮詢下對於未經村民會議是否有效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