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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撫養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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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撫養費由誰承擔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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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費由誰承擔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週歲為止。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綜上所述,夫妻在辦離婚手續的時候,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孩子撫養。簽署離婚協議書後,一方沒有盡義務,不撫養孩子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根據調查結果判決,情況屬實的,會支持原告提出變更撫養的訴訟請求,取消對方的撫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