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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

法律3.3W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規定
這裏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是指在工程建築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者工程質量下降,導致建築工程坍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所謂後果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致多人死亡、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的;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的,如不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或者故意偽造、破壞現場,企圖逃避罪責的等;

(4)行為人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經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拒不採納正確意見和補救措施,一意孤行,終於釀成重大安全事劫,還要綜合考察犯罪事實、情節和具體的危害程序,以在擇定的量刑檔次內選擇確定輕重不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