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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一下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2.81W
瞭解一下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瞭解一下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
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規定返還彩禮是否以女方有過錯為條件,通常而言就應理解為無此條件,但理論界及為數不少的法官對此則不以為然,認為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男方有過錯而女方無過錯時更是如此。但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和命脈,是極具倫理性的社會現象,任何企圖的社會輿論、經濟手段乃至法律制度為維繫婚姻關係手段的策略或制度都是不人道的。
況且若如此規定,則女方即可使出損招以逃避返還彩禮,如着力讓男方厭惡自己,卻一臉無辜地説想要結婚或有着共同生活的意願,只要其行為不涉及貞節操守,其風度和不良習俗似乎都不能成為“過錯”的依據,而男方一旦受不了,則註定就要人財兩空了,這顯然不利此項救濟措施功用的發揮,而且“過錯”是主觀色彩甚濃的價值判斷,非物質的,與該條司法解釋彌補男方經濟損失的立法目的不合,故返還彩禮與否不以女方有無過錯為條件。簡而言之,只要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就應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