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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算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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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算累犯嗎

拘役是強制措施的一種,而累犯是對於判處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然後因為一定的原因,在法定期限內又犯相同罪名的處罰的罪犯。所以,其實拘役並不能算是可以構成累犯,他不滿足累犯的條件,你可以和本站網小編一起看看什麼是關於拘役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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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算累犯嗎,法律對累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六項,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從該條款含義而論,未成年人犯罪與過失犯罪是並列關係,也就是説無論後罪是否成年,只要犯前科時是未成年人,那就不能構成累犯。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構成累犯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不利於打擊和震懾犯罪,從審判到服刑期間的勞動改造教育工作白費,未成年人出獄後繼續犯罪得不到從重處罰,即使其已經成年,與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相悖;二是並列關係失衡,過失犯罪,沒有主觀惡性,處刑一般較輕,而未成年人故意且嚴重犯罪的不與過失犯罪相提並論,因此要區別對待;三是修正案(八)第七項,將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此條款指的累犯,應當不包括未滿十八週歲的人,但未成年人也有可能前後參與黑社會組織的犯罪,對這樣嚴重的犯罪行為不從重處罰,明顯過於遷就;四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項,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未成年人出獄後再犯罪,如不認定為累犯,也不是集團首要分子,也不是輕微的和過失犯罪,那麼可以適用緩刑,對經教育仍不改的罪犯打擊不力。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應區別對待。一是前後犯罪時為未成年人和前科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無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以累犯論;二是犯前罪時為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可以不以累犯論處,因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免除前科報告義務;三是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前罪被判處五年以上的,在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的可以累犯論處。對於刑法修正案(八)第六項關於“……不滿十八週歲犯罪的除外”,建議最高院就此作出進一步明確的司法解釋。